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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 残疾军人提高20%
作者:程彩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8-11-5

  本网讯 据民政部消息,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两部门在通知中表示,此次提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

 

  《通知》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并表示,此次提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另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要求,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财政部门要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经费,对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时,应加大对下级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的倾斜力度。另外,各地应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合理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要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级

因战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900

6180

5820

农村

4140

3960

378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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