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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十五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发布
作者:程彩青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8-10-16

  本网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2008年第60号公告,发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十五批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公告称,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经审定,确认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等76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分技术中心为第十五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公告一次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

  据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第十五批拟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和已认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

新闻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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