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财政部昨天公布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目录”)(财税[2008]118号),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八大类50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享受上述优惠。但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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