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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修订 10月起实施
作者:程彩清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08-9-23

  本网讯 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日前联合修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第35号令),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范了外资广告企业在我国的申请、设立等程序,并对有关部门的监管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管理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广告企业设立程序视企业性质而定

 

  《管理规定》支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广告企业设立程序视企业性质而定,主要规定如下: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管理规定》明确,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针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补充规定

 

  基于内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相关规定,《管理规定》还对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但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同时,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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