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据新华社报道,温家宝总理9月10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4号),修改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共2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删去第十二条。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删去第二十三条。
《决定》指出,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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