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记者日前获悉,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专门制定《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开出资助和奖励等多项优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的眼球。
上海市政府表示,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规定》明确,上海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跨国公司总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上海市政府在《规定》中列明了以下七项对跨国总部的鼓励政策。
1、设分支机构的便利。跨国公司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七项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即,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国内分销及进出口;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与管理。对跨国公司总部因经营需要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2、可获多项资助和奖励。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3、可以经营境外放贷业务。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4、简化出入境手续。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跨国公司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跨国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上海市长期居留的跨国公司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跨国公司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简化就业许可手续。跨国公司总部需要在上海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6、跨国公司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7、提供通关便利。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跨国公司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政府表示,凡在上海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均可适用本《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公司总部的,可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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