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就在人们热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增加“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时候,北京地税日前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密办法”)(京地税个[2008]175号),打消了人们担心个人涉税信息被泄漏的疑虑。
《保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设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受理岗、个人所得税数据统计分析查询岗、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管理岗,明确人员岗位及职责。纳税申报受理岗人员负责对申请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身份核准和发放网上办税密码,并告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保存好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
北京地税局表示,北京市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保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供的纳税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业、所得项目、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应扣税额、已扣税额。
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
三是以及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及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数据查询结果、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述三类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北京地税在《保密管理办法》中明确,纳税人如遗忘网上办税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才能为其重置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归档。 扣缴单位如遗忘网上办税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并提供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授权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才能重置密码。主管税务机关应留存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书面授权书原件及申请表原件归档。
《保密办法》同时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要求。规定纳税人信息资料在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移交,应按规定列明资料清单,办理交接手续。纸质资料应按照内部公文交换规定进行传送,不得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进行传送。电子数据资料可以使用网络传输,但必须对数据资料进行加密处理,并使用内部办公网络传送,不得在因特网上传送。电子数据应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严禁存储在私人计算机或移动存储设备上。保存数据的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应在使用完毕后立即销毁,禁止擅自复印、拷贝保密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数据。 不得把保存数据的电子存储介质及纸质资料带离工作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带出的,必须说明使用用途,并经所在税务所、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市局机关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完毕之后应及时取回,并按规定保管或销毁。保存数据的计算机如转交他人使用或报废处理,在转移前应完全清除磁盘中所有数据资料。保存数据的光盘不得随意废弃,应集中统一销毁。
《保密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权限分级统计、分析及查询纳税申报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岗人员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查询,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个人所得税数据。数据统计、分析及查询结果仅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
此外,《保密办法》明确,在税法宣传活动中,宣传内容涉及纳税个人的,应征得纳税人本人同意。纳税人不同意的,不得用于税收宣传。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违反申报纳税规定,需要将违法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曝光的,在征得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进行适当曝光。同时,在上述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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