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天津开发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意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津开发[2008]79号),规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等事项。
《办法》明确,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注册一年以上的,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同时,企业享受58号文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需满足“企业是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开发区注册经营;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三个条件。对于满足上述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比照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给予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2.5%的财政扶持。享受财政扶持的起始年度为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
但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第五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该实施办法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至2012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期限未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顺延至优惠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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