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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扶持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 申请有6个条件
作者:程彩清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本网讯  财政部昨天印发《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表示将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整机及配套零部件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均可享受该项补助。

  据介绍,针对生产风力发电设备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主要是为了引导企业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产业化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主要对产业化研发成果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进行补助。

  企业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六个条件:

  (一)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包括全套设计计算文件、设计图纸、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工艺文件、质量控制文件等;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拥有中国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

  (三)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五)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

  (六)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

  财政部在《暂行办法》中明确,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将这笔产业化资金必须专项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

新闻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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