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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重要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1 23:50:28

  一、2007年9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撤消和调整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8号公告)

  《公告》明确:在2007年的评价中,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确认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74家企业技术中心和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技术中心为第十四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恢复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橡胶机械厂、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企业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2007年9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

  《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本公告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本公告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三、2007年9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通知》规定: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2007年9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做好3户汇总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7]107号)

  《通知》明确:今年5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银行等3户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经研究,总局稽查局决定适当调整本次汇总纳税企业专项检查的结束时间。具体是:2007年9月20日前,检查实施阶段工作结束;9月25日前,各地要按照稽便函[2007]43号文件有关要求上报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汇总表。其中,《石油化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汇总表报送总局稽查局一处;《电力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二处;《中国银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总局稽查局三处。

  五、2007年9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7]166号)

  《通知》明确:本指引所述重大合同系指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1、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2、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3、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4、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六、2007年9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

  《公告》明确: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七、2007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

  《通知》明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八、2007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  (国税函[2007]946号)

  《批复》明确: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字[1995]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九、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通知》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本文发布的新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2007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7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7]912号)

  《通报》指出: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677.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6%,增收371.64亿元。上半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28.46%)高于上年同期增幅(20.80%)7.66个百分点,增收额(371.64亿元)高于去年同期增收额(224.64亿元)147亿元。增幅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29.01%)基本持平。

  十一、2007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十二、2007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

  《通知》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2007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868号)

  《批复》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规定,对发票核定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最终审批确认,需要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考虑到北京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工作量较大、全部审核工作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难以实施操作的实际情况,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

  十四、2007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9号)

  《通知》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2007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5年1日起,对海峡两岸船运公司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对上述船运公司在2007年5年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可以予以退税。

  十六、2007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98号)

  《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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