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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1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作者: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更新时间:2008-11-5

  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调整了普通住房标准,该标准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三)住房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

  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于南开区(包括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于开发区(包括保税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于河东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于红桥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于河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于塘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于西青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于东丽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于津南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于北辰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新闻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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