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
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
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1.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
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
工资,研究设备
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印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
购置费或使用费,以
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2.企业技术开发
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
得额的部分;超
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3.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4.以上规定自2000年1月1日
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17
日国税发[1999]173号
(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
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税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
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以上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
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
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
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
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
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
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
额
。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
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
超过七年。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购
买国产设备的发票等
有效凭证和资料。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
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
(5)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
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
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4日财
税字(2000)49号
2.适用范围
(1)以上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
以上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
输工具
、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