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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其他税(费)(二)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10 23:16:00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日 19时18分   四、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1.《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1)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2)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③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第11号令   2.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同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88)日财税字第255号   (二)特殊规定   1.经援项目免税问题   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1990年7月25日(90)国函发884号   2.军工企业免税规定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90)国税发200号   3.军工企业系统内免税规定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89)国税地字第099号   4.特种储备资金不征税规定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同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89)国税地字第018号   (三)具体规定   1.有关账册贴花的优惠规定   (1)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2)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等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3)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4)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   (5)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25号   (6)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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