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日 19时18分
四、印花税
(一)基本规定
1.《条例》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
(1)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2)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①已缴纳
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③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其他凭证。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
国务院第11号令
2.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其他凭证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
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
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金融组织同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
合同。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88)日
财税字第255号
(二)特殊规定
1.经援项目免税问题
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
合同,暂免征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
1990年7月25日(90)国函发884号
2.军工企业免税规定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
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
印花税。
国家
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27日(90)国税发200号
3.军工企业系统内免税规定
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
合同,暂免贴印花。
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
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26日(89)国税地字第099号
4.特种储备资金不征税规定
据了解,一些工业、
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
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同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
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
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89)国税地字第018号
(三)具体规定
1.有关账册贴花的优惠规定
(1)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
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
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2)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等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3)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4)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花。
(5)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25号
(6)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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