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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资本化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10-27 1:22:35

 利息的资本化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产生不同的资本化利息,实践中,存在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混淆、相代替的情况,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我们必须分清二者间的差异。它们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的范围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特指购建固定资产,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资本化时间(期)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而税法规定的利息开始资本化时间则为借款发生日。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是税法规定的停止资本化时间是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日。

利息计算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外币借款产生的汇总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眼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演

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但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为借款开始日至资产交付使用日之间整个时期的实际利息发生数。

时间性差异处理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资本化利息的本金、时间上规定的差异产生了资本化利息差额,同时也产生了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或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涉及的账务处理比较复杂,这里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说明。

  某企业年初借入资金建造固定资产,年底交付使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的利息为2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应为3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则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 33000

  如果按20年计提折旧,则以后每年要结转时间性差异

  借:应交税金 16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这里必须注意,二者资本化利息的差异并非会计差错,企业无需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只要对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账务处理。如果上例中按会计准则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要多,则作反方向会计分录。在作以上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同时做好台账记录。中华会计网

文章录入:chinesetax    责任编辑:chinese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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